甲方: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
為規范甲乙雙方的商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建立健全恪守商業道德的長效機制,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交建”)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恪守商業道德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共同責任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
(二)嚴格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商務交易環境
(三)加強有關人員的管理和恪守商業道德教育,自覺抵制不廉潔行為。在商務活動中發現對方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對方監察部門 或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條 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一)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相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的回扣、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等。
(二)不得在乙方及其相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得違反規定在乙方及其相關單位投資入股,不得向乙方單位及人員借款或委托買賣股票、債券等。
(四)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其相關單位和個人為其購買或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和子女的上學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參加乙方及其相關單位安排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健身、娛樂等活動。
(六)不得接受乙方及其相關單位購置或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
(七)不得利用職權通過乙方及其相關單位為其配偶、子女及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不得違反規定在乙方或乙方相關單位兼職和領取兼職工資及報酬;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業務渠道等謀取個人私利,或將其提供泄漏給乙方及其它企業和個人。
(九)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上述各項規定禁止事項或要求之外的與工作業務無關的事項或要求。
第三條
(一)不得向甲方及其人員提供回扣、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等。
(二)不得為甲方及其人員報銷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得為甲方人員投資入股、個人借款或買賣股票、債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為甲方人員購買或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上學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為甲方人員安排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六)不得為甲方及其人員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
(七)不得為甲方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
(八)不得違反規定安排甲方人員在乙方或乙方相關企業兼職和領取兼職工資及報酬;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人員打探有關涉及甲方的商業秘密、業務渠道等。
(九)甲方對涉嫌不廉潔的商業行為進行調查時,乙方有配合甲方提供證據、作證的義務。
(十)確保提供的資質文件、財務報表、歷史合作業績等資料均為真實有效,不存在弄虛作假、欺騙、偽造、變造等情況。
(十一)遵守質量誠信,確保合同供應產品的質量、數量符合要求,手續合法完備。主動支持和配合中國交建及其所屬單位組織的履約驗收工作。
(十二)遵守價格誠信。確保合同供應的產品和服務成交價格不高于該產品和服務的同期市場價格;保證相同條件下為中國交建及其所屬單位供應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基本相同。
(十三)自覺遵守和嚴格履行合同,不擅自變更或終止合同,確保所供應的產品符合合同要求。
(十四)遵守服務誠信。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為中國交建及其所屬單位提供及時、便捷、周到的技術支持與服務,及時妥善解決售前、售中、售后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十五)遵守保密協議。未經中國交建及其所屬單位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合作期間獲得和知曉的商業機密。
(十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新聞媒體、第三人述及有關中國交建恪守商業道德方面的評價、信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及其人員有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乙方及其人員有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對屬于中國交建管理的單位,按照管理權限,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屬于中國交建管理的單位,根據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甲方除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甲方損失外,還將分別在中國交建及其所屬單位的注冊供應商范圍內給予通報或解除合作關系的處理;涉嫌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后生效
甲乙雙方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簽訂交易合同的,本協議作為雙方所有交易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雙方未簽訂交易合同, 本協議獨立有效。
第六條 甲乙雙方及其人員在經濟合同履行完畢后,發生或發現違反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仍按本協議規定處理。